(2015)巴州民初字第1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李守保与王进合伙协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守保,王进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州民初字第1962号原告:李守保,男,生于1970年,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巴中市巴州区三汇镇。被告:王进,男,生于1972年,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东岳庙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守保与被告王进合伙协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守保于2015年7月14日以被告外出无法联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守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李守保负担。审判员 肖黎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邱 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