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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执字第11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执字第1152号佛山市三水区环境保护局与佛山市三水区永信百代纺织有限公司处罚类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区环境保护局,佛山市三水区永信百代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执字第1152-1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环境保护局(原佛山市三水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文峰中路8巷。法定代表人林均恒,该局局长。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永信百代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中心科技工业区大塘园A区49-2号。法定代表人梁礼浩。关于被处罚人佛山市三水区永信百代纺织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佛山市三水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作出的三管案环(大)字(201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处罚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1、支付罚款30000元;2、支付滞纳金30000元;3、支付本案执行费800元。以上合计608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辖区内的国土资源、房屋管理、车辆管理、金融机构等单位或部门调查,除发现被执行人有少量银行存款外,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线索,明确表示不要求法院处置被执行人的少量银行存款,并认可本院已经穷尽执行措施,同意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符合结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三法执字第115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文明代理审判员  黄志可代理审判员  陆志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