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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区法执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折瑞军与玉林市供销合作联社失业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折瑞军,玉林市供销合作联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玉区法执字第258号申请执行人折瑞军。被执行人玉林市供销合作联社。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韦本勇,该公司主任。申请执行人折瑞军申请执行玉林市供销合作联社关于失业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根据权利人的申请,于2015年2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玉林市供销合作联社对被告玉林正泰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理,并以被告玉林正泰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进行支付补助金30000元给原告折瑞军。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玉林正泰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03年6月27日被市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2004年10月19日经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中执字第139号民事裁定书裁明:原玉林正泰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被执行人玉林市供销合作联社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供对被执行人玉林正泰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清算报告提交本院,报告载明被执行人玉林正泰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被执行玉林市供销合作联社已履行其清理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伟东审判员  谭协飞审判员  陈其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梦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