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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申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常光普、郭庆荣与肖春林排除妨害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常光普,郭庆荣,肖春林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申字第3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常光普,退休职工。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庆荣,职业、。系原告常光普之妻。二委托代理人:王广强,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肖春林,费县防疫站职工。再审申请人常光普、郭庆荣与被申请人肖春林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8日作出(2014)费民初字第505号民事判决,再审申请人常光普、郭庆荣上诉至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2014)临民一终字第139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常光普、郭庆荣仍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常光普、郭庆荣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胡 才审判员 王宝坤审判员 王信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传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