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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王泽林诉昌江县乌烈镇峨港村第四经济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江黎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亨兰,王子强,王传仲,王子勇,王容梅,昌江县乌烈镇峨港村委会第四经济合作社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94号原告张亨兰,女。原告王子强,男。原告王传仲,男。原告王子勇,男。原告王容梅,女。被告昌江县乌烈镇峨港村委会第四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符星朝,系该社社长。委托代理人吴X峰。王泽林诉被告昌江县乌烈镇峨港村委会第四经济合作社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王泽林于5月14日去世,本院于6月3日中止本案的审理。王泽林的法定继承人张亨兰、王子强、王传仲、王子勇、王容梅于6月18日向本院申请参加本案诉讼,符初先自愿放弃参加本案诉讼。本院于6月19日恢复本案的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原告张亨兰、王子强、王传仲、王子勇、王容梅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亨兰、王子强、王传仲、王子勇、王容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志团代理审判员  王智灏人民陪审员  钟国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肖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