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3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陈振与曹丙涛、朱付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振,曹丙涛,朱付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3160号原告陈振。被告曹丙涛。被告朱付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振与被告曹丙涛、朱付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振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曹丙涛、朱付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曹丙涛、朱付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德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