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商初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鲜辉与济南天桥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鲜辉,济南天桥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商初字第421号原告鲜辉,住江苏省无锡市。被告济南天桥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法定代表人吴春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鲜辉与被告济南天桥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璐璐人民陪审员 王志超人民陪审员 林常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安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