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鹿民一初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张某与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鹿民一初字第403号原告张某。被告廖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廖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廖某的起诉,其行为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廖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徐正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覃巧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