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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邢民初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霍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民初字第891号原告霍某,农民。被告陈某,农民。原告霍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霍某负担。审判员  蒋铁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