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邢民初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霍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民初字第891号原告霍某,农民。被告陈某,农民。原告霍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霍某负担。审判员 蒋铁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