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府执字第00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郝某某与王某某、王二某、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某某,王某某,王二某,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府执字第00609号申请执行人郝某某,女。被执行人王某某,男。被执行人王二某,女。被执行人付某某,男。申请执行人郝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王二某、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府民初字第0168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于2015年5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向申请人郝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00元,执行费1400元。2015年7月14日申请人以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故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财产时再申请本院执行,本案现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府谷县人民法院(2015)府执字第00609号的执行。(此页无正文)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飞审判员 贾飞审判员 柴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