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西民初字第1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李金梅与左盼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1871号原告李某,庆阳市西峰区人。被告左某,庆阳市西峰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以其与被告左某经亲属调解己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退付原告李某150元。审判员 刘志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玉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