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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西民初字第1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李金梅与左盼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1871号原告李某,庆阳市西峰区人。被告左某,庆阳市西峰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以其与被告左某经亲属调解己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退付原告李某150元。审判员  刘志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玉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