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执民字第2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张云芳与马荣才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云芳,马荣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2129号申请执行人张云芳。被执行人马荣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余丈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马荣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马荣才在余姚市河姆渡镇江中村有土地征收补偿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马荣才在余姚市河姆渡镇江中村可得的土地征收补偿款48163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严联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一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