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清民初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张燕娥与李炜锋、李清红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燕娥,李炜锋,李清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588号原告张燕娥,女,1969年9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清流县。委托代理人肖月华,个体,住福建省清流县。被告李炜锋,男,1984年11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清流县。被告李清红,女,1985年4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清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燕娥与被告李炜锋、李清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燕娥以无法提供被告李炜锋、李清红的具体住址及联系方式为由,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燕娥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燕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燕娥负担。审判员  范招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阿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