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4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曹四秀与郑秋海、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四秀,郑秋海,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4661号原告曹四秀,女,1976年8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倪奕阳,福建紫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秋海,男,196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城登高西路163号(富江国际中心)12层1226、1228、1229室。代表人沈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龚兴桂,男,该公司员工,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四秀与被告郑秋海、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四秀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四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曹四秀负担。审判员 傅 和 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诗雅(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