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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行非执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农安县国土资源局撤回申请执行孙守全土地行政决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农安县国土资源局,孙守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农行非执字第93号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段明利,局长。委托代理人:丁树国,该局科员。委托代理人:刘圣龙,该局科员。被执行人:孙守全,男,1938年2月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农安县农安镇。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农国土资监(罚)字(2014)第264号行政决定,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综上,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撤回对农国土资监(罚)字(2015)第264号行政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审判长  翟丽侠审判员  郭聚毅陪审员  王中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唯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