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赵小利与杨振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小利,杨振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崇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301号原告赵小利。被告杨振涛。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小利诉被告杨振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小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赵小利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龙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