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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赵小利与杨振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小利,杨振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崇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301号原告赵小利。被告杨振涛。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小利诉被告杨振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小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赵小利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龙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