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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福州泰禾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林可美、卢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658号原告福州泰禾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郑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苏芸,公司职员。被告林可美,男,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卢海燕,女,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泰禾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可美、卢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林可美、卢海燕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泰禾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296元,撤诉减半收取1814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福州泰禾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陈金人民陪审员张辉人民陪审员黄燕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陈玉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