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九法民初字第09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申长松与重庆千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长松,重庆千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9584号原告申长松,男,汉族,1979年9月26日生。被告重庆千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前进支路1号跃华新都21楼8、9号,组织机构代码69121029-2。法定代表人郭北秋。本院在审理原告申长松诉被告重庆千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日领取缴费通知后,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 杨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家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