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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民初字第7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755号原告:黄某某,女,汉族,1978年2月9日生,现住吉安县梅塘镇中心自然村**号,身份证号码:3624211978********。被告:戴某某,男,汉族,1972年3月16日生,现住吉安县梅塘镇中心自然村**号,身份证号码:3624211972********。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某撤回对被告戴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阮明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佐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