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白民初字第1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沈洪美与庄昌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洪美,庄昌全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白民初字第1622号原告沈洪美。委托代理人米成亮,四川青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昌全。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洪美与被告庄昌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重新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洪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沈洪美负担。审判员 付 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雷海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