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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民终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刘树安等与仁寿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树安,高翠平,仁寿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眉民终字第4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树安,男,汉族,1971年10月10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高翠平,女,汉族,1970年5月2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仁寿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志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建康,仁寿县文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刘树安、高翠平与被上诉人仁寿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刘树安、高翠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均由刘树安、高翠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廖 敏审 判 员  罗 洁代理审判员  孙春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