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三初字第00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原告袁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昌民三初字第00912号原告:袁某某,女。委托代理人:赵佳斌,系昌图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被告:赵某某,男。原告袁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何天一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某某诉称:要求与被告赵某某离婚;婚生子赵某由原告抚养,被告应承担子女抚养费。被告赵某某辩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如果离婚同意原告抚养婚生子,由被告给付子女抚养费。诉讼过程中,原告提供结婚证一份作为证据,欲证明原、被告于2013年7月12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的事实。经质证,被告无异议。诉讼过程中,被告提供病历一份作为证据,欲证明被告没有经济能力,原告应承担诉讼费。经质证,原告无异议。经审查,上述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原告提供的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关联性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3年7月12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后原、被告于2014年1月22日生育一子赵某。原、被告于2015年5月分居至今,分居期间婚生子赵某随原告共同生活。现原告表示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的法定条件。本案中,原、被告已经登记结婚并生育了子女,建立起了夫妻应有的感情。原告虽主张夫妻感情已破裂,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袁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案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何天一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