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诉前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名称
原告邹桂荣诉被告孙小东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前诉前保字第38号申请人邹桂荣,女。被申请人孙小东,男。申请人邹桂荣因与被申请人孙小东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孙小东户名下的征地补偿款32365元予以扣留。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现金人民币30000元做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邹桂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孙小东户名下的征地补偿款32365元扣留于前郭县移民征地办公室,非经本院准许不得支付。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永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贺子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