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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民初字第6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阿布杜黑力力?阿布力克木与徐进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布杜黑力力·阿布力克,徐进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678-1号原告(反诉被告):阿布杜黑力力·阿布力克木,男,维吾尔族,1980年3月出生,农民,住巩留县。被告(反诉原告):徐进海,男,汉族,1981年1月出生,个体户,住巩留县。委托代理人:苏辉军,巩留县东买里乡法律服务所。原告阿布杜黑力力·阿布力克木诉被告徐进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受理后,原告阿布杜黑力力·阿布力克木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阿布杜黑力力·阿布力克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布杜黑力力·阿布力克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3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阿布杜黑力力·阿布力克木承担。审判员 吴 宏 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艾肯拜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