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福执恢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烟台华都管材有限公司与王景延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华都管材有限公司,王景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福执恢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华都管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积善,经理。被执行人:王景延,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福民高初字第15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济南城建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62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岳修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