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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4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代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甘民初字第4088号原告代某某,女,198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田某某,男,系甘肃正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男,198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代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晁岚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田某某、被告杨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代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相识谈婚,2012年4月10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基础薄弱。婚后感情一般,且常为琐事发生吵闹,加之被告性格古怪,不求上进,夜不归宿,对原告生活不闻不问,就原告怀孕被告都不给于关心。2015年6月11日,被告利用卑鄙手段,逼迫原告达到捉奸的目的,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却已破裂,绝无和好可能,将案件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杨某某未做书面答辩,庭审中口头辩称,原告所述谈婚、结婚时间均属实。我与原告系同学,相识时间较长,婚姻基础好,又系自愿结婚。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性格差异较大,爱好不同,也缺乏必要的交流和沟通,彼此时有矛盾发生,矛盾发生后双方都不够冷静,相互不让,不从各自找原因,致使夫妻关系不睦。现原告提起诉讼与我离婚,我认为夫妻感情还没有到破裂的边缘,只要各自改正自身存在的缺点,我认为日子还是能过的,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相识谈婚,2012年4月10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因结婚时间短,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出现性格、志趣爱好等差异,加之交流和沟通不够,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对出现的矛盾不能冷静及时的给予解决,致使夫妻关系不睦。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书证所证实,并经庭审查证属实。本院认为:婚姻关系能否维系,主要是以有无夫妻感情为前提。依法判决是否离婚的唯一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应以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的原因、夫妻感情的现状、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包括三层含义:在时间上,必须是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而不是可能破裂,将要破裂或刚开始破裂;在程度上,应当是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全面破裂,而不是某些方面的裂痕;在现实表现上,是真正破裂,而不是虚假的破裂现象或当事人主观上误认为破裂,也不是暂时的冲突或者还有可能和好。本案中,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属自愿登记结婚,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共同生活期间,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是因结婚时间较短,相互了解不够深入,缺乏交流和沟通,并不致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庭审中,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是希望原告不要草率作此决定。其实,从恋人到夫妻,彼此间需要一个过程,夫妻在家庭生活中,感受予对方的是信任、宽容、尊重和理解,如此双方才能携手相伴到老。只要双方树立家庭意识,真心关爱和善待对方,正确处理家庭事务,互谅互让,加强彼此间的沟通与交流、理解与关爱,以责人之心责己,以爱己之心爱人,共同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安心居家过日子,双方还是能够和睦相处共同生活的。本院也希望原、被告双方能正视婚姻现实,慎重对待婚姻问题,正确处理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共同维护平等、文明、和睦的婚姻家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代某某要求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代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晁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