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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初字第019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原告杜德福诉被告沈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初字第01928号原告:杜德福,男。委托代理人:宋继武,系凤城市沙里寨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新,女。委托代理人:王永丽,辽宁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杜德福诉被告沈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蔡贵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德福诉称:2015年3月23日下午,被告沈新在地里烧荒,因当时风大,造成失火,致使原告家80余亩的蚕场被烧毁,原告因与被告协商未果因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损失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丹东市森林公安局已对被告沈新失火一案进行立案侦查,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杜德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退回原告杜德福。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蔡贵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闫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