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执二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孙成龙与周荣祥、寇朝会等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成龙,周荣祥,寇朝会,盐山县万顺运输有限公司,河北省沧州市长远汽车货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二字第93号申请执行人孙成龙。系本案被害人。被执行人周荣祥,无固定职业。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滨州市看守所。被执行人寇朝会。系肇事车辆实际车主。被执行人盐山县万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东环路。法定代表人张玉潭,该公司经理。诉讼代理人戴洪智,河北兴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河北省沧州市长远汽车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石港路运输二场院内。法定代表人董庆才,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周荣祥、寇朝会、盐山县万顺运输有限公司、河北省沧州市长远汽车货运有限公司银行无存款,房管局暂无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车管所名下无车辆信息,证券交易所无股票交易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4)滨刑初字第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新林审判员 张俊杰审判员 陈建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