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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2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一初字第02522号原告:王某,女,1977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郭响峰,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曾用名李文某),男,1974年9月6日生,汉族,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阮福全审  判  员 赵 雷人民 陪 审员 韩洪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代) 张红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