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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执字第001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河南省特种热工炉材有限公司、郑州新兴热工炉材有限公司、河南省丰田耐材有限公司、张继枢、吕爱利、张东乾担保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省特种热工炉材有限公司,郑州新兴热工炉材有限公司,河南省丰田耐材有限公司,张继枢,吕爱利,张东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洛执字第00122-1号申请执行人: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蕴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省特种热工炉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东乾。被执行人:郑州新兴热工炉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费金川。被执行人:河南省丰田耐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福升。被执行人:张继枢,男,汉族。被执行人:吕爱利,女,汉族。被执行人:张东乾,男,汉族。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省特种热工炉材有限公司、郑州新兴热工炉材有限公司、河南省丰田耐材有限公司、张继枢、吕爱利、张东乾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洛民二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河南省特种热工炉材有限公司、郑州新兴热工炉材有限公司、河南省丰田耐材有限公司、张继枢、吕爱利、张东乾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为便于执行,按照省高院对辖区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洛执字第122号执行一案指定由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建军审判员  田国京审判员  于丽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洋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