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执字第4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李松与徐衍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松,徐衍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执字第460-2号申请执行人李松,男,1984年1月6日生,汉族,济南市交通局职工,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徐衍昌,男,1976年4月5日生,汉族,济南市市中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二七中队职工,住济南市本院在执行李松与徐衍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院(2013)市民初字第2918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徐衍昌暂无履行能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松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徐衍昌其他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市民初字第291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骆 腾审判员 张永安审判员 田德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郝雅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