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民初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山西某某谷地农业有限公司、高某乙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山西某某谷地农业有限公司,高某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寿民初字第435号原告刘某某,男,196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高山镇长安村人。被告山西某某谷地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甲,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某某,1988年4月8日生,汉族,榆次区庄子乡北赵村人。被告高某乙,男,汉族,山西省榆次区人。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山西某某谷地农业有限公司、高某乙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被告双方已协商解决,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60元,减半收取1280元,由原告负担;诉讼保全费1120元,由二被告负担(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尚丽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俊(校对人:张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