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民终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3-20
案件名称
集贤县文物管理所与高清山、集贤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集贤县文物管理所,高清山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民终字第1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集贤县文物管理所。法定代表人张丹,男,该所所长。委托代理人李方双,黑龙江郝雅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清山(原审被告)集贤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住所地集贤县福利镇。法定代表人申景伟,该局局长。上诉人集贤县文物管理所因与被上诉人高清山、原审被告集贤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集贤县人民法院(2014)集民初字第4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集贤县人民法院(2014)集民初字第48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集贤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曹红霞审 判 员 陈迎光代理审判员 薛 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