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3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原告榆林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榆林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3172号原告榆林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榆林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榆林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榆林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榆林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榆林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朱爱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雷梦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