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中法立民终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卜秋平与欧阳润洲、广东省三丰鞋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中法立民终字第2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卜秋平,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阳润洲,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三丰鞋业有限公司。上诉人卜秋平因与被上诉人欧阳润洲、广东省三丰鞋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法院(2015)惠东法民一初字第50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卜秋平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本案中接收货币方地址位于惠州市惠城区,本案应由惠城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合同纠纷,且原审被告住所地均在惠州市惠东县,属原审法院辖区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当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丽蕴审判员 龚 敏审判员 刘艳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旭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