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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3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李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3299号原告李某。被告田某。本院受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田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冯国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