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黄陂行非执一字第00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武汉市黄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吴海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行非执一字第00118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百锦街。被执行人吴海艳。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陂卫计)罚决字(2015)第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日依法受理,并于2015年6月11日向被执行人下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人民币1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经本院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有管辖权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黄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陂卫计)罚决字(2015)第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建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晋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