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皋执字第3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南通金盛典当有限公司与吴波、吴觉池抵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金盛典当有限公司,吴波,吴觉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皋执字第3129号申请执行人南通金盛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健,总经理。被执行人吴波。被执行人吴觉池。关于南通金盛典当有限公司与吴波、吴觉池实现抵押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皋商特字第000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1940元及利息,执行费2929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程存存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到银行等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双方就位于如皋市都市华庭018幢204室(含018-33号车库)的抵押物协商未果,现待评估拍卖。申请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司荣华执行员  顾 幽执行员  程存存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国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