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莱城执字第1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李敬与亓宗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敬,亓宗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莱城执字第1475号申请执行人:李敬。被执行人:亓宗永,现在泰安监狱服刑。上列当事人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的(2014)莱城刑初字第2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总标的借款35194.3元,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暂时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执结该案,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魁执行员 陈文堂执行员 陈 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盈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