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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8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张家口广龙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分公司与冯官官、杨随亮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口广龙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分公司,冯官官,杨随亮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800号原告张家口广龙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大同县党留庄乡蔡庄村西法定代表人刘宝坤,经理。委托代理人于秋雨,张家口广龙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分公司职工。被告冯官官。被告杨随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口广龙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分公司诉被告冯官官、杨随亮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家口广龙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家口广龙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19元,减半收取1709.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立国代理审判员  袁慧利代理审判员  范 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