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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执裁字第5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河池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天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与广西富亿金建材有限公司、北海市七彩商务酒店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池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天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西富亿金建材有限公司,北海市七彩商务酒店投资有限公司,田志祥,廖秋妮,曾三祥,曾久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执裁字第567-1号申请执行人河池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池市金城江区西环路三巷*号。法定代表人覃文雄,理事长。申请执行人天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天峨县塘英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张锦华,理事长。被执行人广西富亿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的河池市南新西路194号。法定代表人田志祥,董事长。被执行人北海市七彩商务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十二间屋新区12、13号。法定代表人曾久富,董事长。被执行人田志祥。被执行人廖秋妮。被执行人曾三祥。被执行人曾久富。申请执行人河池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天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广西富亿金建材有限公司、北海市七彩商务酒店投资有限公司、田志祥、廖秋妮、曾三祥、曾久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初字第14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即日立案,立案号为(2014)金执字第567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偿还借款本金2700万元及逾期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91681元,执行费9543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北海市七彩商务酒店投资有限公司用于抵押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现评估、拍卖正在进行中,暂时无法变现。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至今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据此,本院认为,本案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尚未履行履行完毕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待上述财产可变现处置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金执字第567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汉吉审 判 员  杨耀春代理审判员  覃云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玉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