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0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姜建华与朱哲傲、张正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建华,朱哲傲,张正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241号申请人姜建华。被执行人朱哲傲。被执行人张正静。姜建华与朱哲傲、张正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27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朱哲傲、张正静于2014年12月7日前一次性归还姜建华借款60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600000元。本院于2015年1月22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朱哲傲、张正静进行了财产调查,情况如下:朱哲傲、张正静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及公积金存款。朱哲傲、张正静名下无车辆登记。张正静名下有无锡市新区国际一花园9-1901室房产,已被本院其他案件查封,并正进行处置。张正静名下还有无锡市新区纺城大道298-B1-307、326房产,本院办理了查封手续后交由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系上述房产抵押债权执行法院)处置。本院对朱哲傲、张正静居住地居委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朱哲傲、张正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执行,本案尚未执行到位60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向申请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院按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新民初字第27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秦飞代理审判员 孙东飞代理审判员 孙 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淼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