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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民一初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吴祖苏与唐成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祖苏,唐成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526号原告吴祖苏,农民。被告唐成明,成年,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祖苏诉被告唐成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唐成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正常处分其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祖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祖苏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