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民一初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吴祖苏与唐成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祖苏,唐成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526号原告吴祖苏,农民。被告唐成明,成年,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祖苏诉被告唐成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唐成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正常处分其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祖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祖苏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