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3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宁波杰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宁波格凌尼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宁波杰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宁波格凌尼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3406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杰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代表人:简晓明。委托代理人:周福根。被执行人:宁波格凌尼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柳岳瑞。本院执行的(2015)甬慈执民字第3406号宁波杰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宁波格凌尼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宁波格凌尼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应归还宁波杰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83900元,并应承担诉讼费949元、执行费1159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财产在另案中处置,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甬慈执民字第340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旭 强审判员 王 治 军审判员 房 赤 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栋栋(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