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王德福与青岛五月城置业有限公司、青岛信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福,青岛五月城置业有限公司,青岛信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方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256号申请执行人王德福。委托代理人徐宇辉,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承爱,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青岛五月城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力,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青岛信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叶,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方力。申请执行人王德福与被执行人青岛五月城置业有限公司、青岛信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方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青金初字第1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案号:(2015)青执字第256��,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21819400元。执行费人民币89219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依法发起司法查询,申请执行人在诉讼阶段采取的诉讼保全,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本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及提供的冻结信息,于2015年3月13日,扣划了被执行人方力、青岛五月城置业有限公司、青岛信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846524.96元。青岛五月城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市房地产信息与交流资金监管中心分别于2015年3月16日及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递交了因扣划被执行人青岛五月城置业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青岛第四支行银行账户38×××30银行存款提出执行异议,承办人依法向执行一庭移送。本院执行一庭以(2015)青执异字第95号执行裁定书、(2015)青执异字第104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异议人的异议。申请人向本院递��了扣划在中国银行云霄路支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9.5万元的申请。于2015年7月9日上午向青岛五月城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扣划裁定书,给青岛五月城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力做了笔录,该法定代表人答复,不提出异议。本院扣除执行费89219元,将执行案款22352305.96元发放给了申请执行人王德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青金初字第123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熙中审 判 员 宋振政代理审判员 周新喆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