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曹天杰犯组织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曹天杰
案由
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441号罪犯曹天杰,现在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7日作出(2012)法刑初字第11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天杰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5月15日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至2017年9月9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5年6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以罪犯曹天杰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曹天杰在服刑期间,获3次记功的行政奖励。有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曹天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生产任务好,获得记功的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曹天杰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