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一初字第00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李文坤、张亚云与刘君田、张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双民一初字第00255号原告:李文坤。原告:张亚云。被告:刘君田。被告:张敏。原告李文坤、张亚云诉被告刘君田、张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文坤、张亚云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91年4月20日,原告李文坤从被告刘君田处购买了七一四车队南门的平房一间,价格15,000.00元,此房屋产权登记人为被告张敏(此房屋系被告刘君田从被告张敏处购买),当时原、被告双方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2007年原告与开发单位达成协议,置换取得了位于湖滨四季城31#-2-201室房屋,因原房屋产权未进行变更登记,原告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现原告请求依法确认湖滨四季城31#-2-201室房屋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二被告配合原告办理过户。经审理查明:二原告系夫妻关系。1991年4月20日,原告李文坤与被告刘君田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原告以15,000.00元的价格从被告刘君田处购买坐落在盘锦市双台子区胜利街新立委平房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房字第0188**号,房籍图号:2-23-747),建筑面积41.26平方米,当时双方没有办理产权过户。该房屋系1990年4月17日被告刘君田从被告张敏处购买,当时双方亦未办理过户。2007年12月19日,原告李文坤与盘锦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以产权调换的形式将原告回迁至盘锦市双台子区湖滨小区三期31#-2-201室(建筑面积77.28平方米)。现无法找到被告张敏,不能办理过户手续,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湖滨小区三期31#-2-201室归原告所有,二被告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房屋买卖协议、房屋所有权证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为凭,经开庭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原、被告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付购房款,被告应交付房屋并协助原告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现被告未能按约定协助原告办理产权过户,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位于盘锦市湖滨四季城小区三期31#-2-201室(建筑面积77.28平方米)房屋一处归二原告所有,二被告协助二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170.00元,公告费650.00元,由被告刘君田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晓明陪审员 冯艳超陪审员 吕铭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晓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