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高民一终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蒙自富平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与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蒙自富平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高民一终字第2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城南路***号院。法定代表人宋俊才,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蒙自富平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蒙自市凤凰路北段富康大厦***楼。法定代表人罗富朝,总经理。原审被告: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金星小区金利园***幢*单元***室。负责人邓加全。上诉人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昆民一初字第2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其公司从未成立“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对于“分公司”与被上诉人的合作也不知情。“分公司”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所称的“其他组织”,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本案应由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上诉人蒙自富平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在一审起诉时确定有两名被告,其中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住所地在昆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对法人或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规定,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 华代理审判员 余 斌代理审判员 何俊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樊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