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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9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彭永献与白绪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永献,白绪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初字第1989号原告彭永献,男,1971年12月29日出生。被告白绪锋,又名白峰,男,1982年8月28日出生。原告彭永献诉被告白绪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红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永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白绪锋经本院传票传唤未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6月份,被告白绪锋承揽郑州西四环一家酒店装修工程时,欠原告劳务工资4000元,同年7月25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劳务工资4000元及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4年10月2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白绪锋未有到庭,亦未提供答辩意见和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份,被告白绪锋承揽郑州西四环一家酒店装修工程时,欠原告劳务工资4000元,被告于2014年7月25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今欠老彭工费肆仟元整(4000.00),三个月内给,白峰,2014.7.25”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劳务工资4000元及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4年10月2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及原告的陈述相佐证。本院认为,被告白绪锋欠原告彭永献工资4000元,且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为凭,双方之间劳务合同关系依法成立,被告白绪锋依法应予偿还。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工资及逾期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白绪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有到庭,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白绪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彭永献工资4000元及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4年10月2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白绪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后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判员  刘红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鲁 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