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6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原告粟立勇与被告李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粟立勇,李小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6135号原告粟立勇,男,197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王道鸿、景栋臣,重庆新合(沙坪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小红,女,196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粟立勇与被告李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粟立勇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粟立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粟立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粟立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中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蒋思斯 关注公众号“”